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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宁波前湾新区观海四路(兴慈五路-海慧路)、水慧路(十一塘大道-观海三路)市政设施建设工程项目临时用地申请的批复

时间: 2026-01-20 19:42:45 |   作者: bob官方入口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宁波前湾新区观海四路(兴慈五路-海慧路)、水慧路(十一塘大道-观海三路)市政工程建设项目临时用地申请的批复

  你单位提交的宁波前湾新区观海四路(兴慈五路-海慧路)、水慧路(十一塘大道-观海三路)市政设施建设工程项目的临时用地申请,本机关已于2026年1月16日受理,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1.同意你单位因宁波前湾新区观海四路(兴慈五路-海慧路)、水慧路(十一塘大道-观海三路)市政工程建设项目建设需要可部分接续使用宁波杭州湾新区十一塘大道(兴慈四路-兴慈大道)市政设施建设工程项目临时用地(部系统备案编号3302822023L000037),原用途为临时办公用房、生活用房、材料堆场,土地坐落于宁波杭州湾新区瓷洲路北侧、兴慈四路西侧400米,土地面积0.3040公顷(地类为其他草地)。

  2.批准土地用途为临时办公用房、生活用房。该临时用地应严格按照总平面布局图设计进行建设,且只能按批准用途使用,不得改作他用,不得建设永久性建(构)筑物。

  3.该临时用地的使用期限自批准之日起,共计16个月。未接续使用部分临时用地,按原审批要求,依法依规做好处置。接续使用部分临时用地使用期限届满后,应当自行拆除临时用地范围内的临时建(构)筑物,及时退出占用的土地,清理废弃物,并按国家复垦技术标准和已审查确定的复垦方案组织复垦,恢复土地原貌,并保证耕地原有水利、耕作层和交通设施的完善。在临时用地使用期满12个月内未完成复垦义务的,将由有关单位代为组织复垦,复垦费用从预存的土地复垦费用中支取,复垦费用不足部分由你单位承担。并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给予土地复垦费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的处罚。

  4.请你单位及时按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义务,并处理好与土地权利人的关系。

  5.请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规定,自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足额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

  附件: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宁波前湾新区观海四路(兴慈五路-海慧路)、水慧路(十一塘大道-观海三路)市政工程建设项目临时用地申请的批复.pdf